相关知识

相关知识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相关知识

潍坊工商代理: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发表于:2015-10-27 作者:潍坊协成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欺诈行为是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例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按照《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加倍赔偿的惩罚性民事责任。加倍赔偿的惩罚性民事责任是指实施欺诈行为的经营者除了赔偿消费者的实际损失之外,还要增加一笔赔偿费用。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终对于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还要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给予认定。

 
潍坊工商代理 http://www.wfxckj.com

Copyright 2013-2025 潍坊协成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东风街与鸢飞路西北角鸿鸢大厦15层

座机:13780859765 手机:15153618563

网址:www.wfxckj.com

邮箱:wfxc1011@163.com

收缩
  • 电话咨询

  • 137-8085-9765
  • QQ咨询

  •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